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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徐李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徐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9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被执行人徐李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盐沈商初字第0059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李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李浩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李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李浩(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66998.8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达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林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