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256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29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朱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20‰,利息从2013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朱某某、朱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在某银行有工资账户,被执行人朱某某在某银行有工资账户。为了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现需冻结被执行人朱某某、朱某某的工资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某某在某银行的工资账户6228482941218280017中的工资收入,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方式:只收不付,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冻结被执行人朱某某在某银行工资账户中的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买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