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执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徐奇山与赵荣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奇山,赵荣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保98号申请执行人徐奇山,男,1989年1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荣贤,女,58岁。申请执行人徐奇山与被执行人赵荣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黑1124财保81号民事裁定,解除对徐奇山名下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黑NG****的查封,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奇山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财保8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逢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