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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769号原告:王某,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韩某,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2016年4月2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