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769号原告:王某,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韩某,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2016年4月2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