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字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文章与姜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章,姜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02民初字574号原告:王文章(曾用名王玉章),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姜国君,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王文章诉被告姜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章、姜国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被告因家中急需用钱,向原告及王志成借款7286元,并出具欠据一枚,约定随时还款,后原告与王志成约定该欠款由原告主张。此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7286元及利息。被告辩称,没有欠原告钱,是原告打彩票坐庄时,让我找人,钱是打彩票那些人所欠的。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同村居住。2008年6月1日,被告给原告与王志成出具欠据一枚,证实欠原告和王志成现金7286元。王志成与原告约定,该笔欠款由原告主张。被告以此笔欠款为打彩票钱推脱不还,因而成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据一枚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通过原告提供的欠据以及原告的陈述,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王志成与原告约定,由原告主张此笔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主张利息的依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保护。被告辩解该笔借款为打彩票所欠的钱,并提供证人当庭证实,但证人证实打彩票为2008年的秋季,而欠据上的时间为2008年6月1日,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王文章欠款7286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