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2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汪建卫、徐国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建卫,徐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2897号申请执行人汪建卫,居民。被执行人徐国良,居民。汪建卫与徐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建卫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徐国良支付借款本金114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国良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汪建卫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国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28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卓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国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