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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白革命、韩领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白革命,韩领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99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思聪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职务副经理被执行人:白革命,男,1964年09月20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韩领顺,女,1964年05月0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同上。本院在执行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白革命、韩领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革命、韩领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9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秀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