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22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范大军、郭江波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大军,郭江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豫0822民督5号申请人范大军,男,汉族,41,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博爱县被申请人郭江波,男,38,1978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博爱县申请人范大军、郭江波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人提供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证据)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申请人的3400.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郭江波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范大军3400.0。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全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吉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