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02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严善宏、严善宏与被执行人浙江茂源神华药业有限公与浙江茂源神华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善宏,严善宏与被执行人浙江茂源神华药业有限公,浙江茂源神华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严善宏。被执行人浙江茂源神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乐海魂,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严善宏与被执行人浙江茂源神华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一案,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定劳仲案字(2016)第4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严善宏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茂源神华药业有限公司名下除土地资产抵押给银行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7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增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