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徐平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2民初582号原告徐平。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法定代表人XX,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邢兆旭,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平诉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平及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邢兆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平诉称,原告拥有被告处的一张信用卡,每月的还款日为次月9号或10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每月的还款日期可以自动延长三日,即每月12号或13号。2014年1月12日,原告已全额还清本期账单,但被告内部系统显示入账时间为当月的13号,遂扣除原告本期账单总额的利息1448.71元,原告认为被告扣除本期利息是错误的,因此,原告在以后每一个月还款账单中减掉被告上期扣除的利息后再偿还当期还款总额,但被告仍然扣除原告当期还款总额的利息。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置之不理。现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利息14181.8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辩称,原告所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不予支持;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最晚还款日期,即涉案当笔的最晚还款日为次月的9日,而原告在最晚还款日的第四天还款已经逾期,被告依法计息,合情合理;在涉案当笔纠纷之前,原告在2013年11月也出现过类似情况,被告鉴于原告是第一次出现该情况,基于原告申请予以免除利息,并明确告知信用卡的还款日期及方式是以款项实际到账为准。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在阅读并了解了《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双币贷记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贷记卡章程》的内容后,原告在《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申请表》中签字,表示同意并自愿接受《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双币贷记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贷记卡章程》和申请表载明事项的约束后,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卡号为45×××36的信用卡。信用卡开通后,原告开始刷卡透支消费,其中,账单周期2013年11月16日至2013年12月15日的58660.10元的到期还款日应为2014年1月9日,原告于2014年1月12日分5笔存入相应还款款项,其中四笔的入账日期为2014年1月13日,从而该期账单在2014年1月15日产生利息1448.71元。其后,原告在每期账单还款时均扣除了上期账单产生的利息。被告出具的信用卡对账单“温馨提示”部分载明:“……您的缴款一般于2个工作日后到账……如您选择通过他行转账(如柜面转账、快钱等)非交通银行本行渠道偿还当期账单欠款,到账时间一般会晚于本行还款渠道到账时间。如遇节假日,还款一般会于节后入账,为避免影响您正常用卡,建议您在到期还款日前3-5个工作日进行还款……”。另查明,《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双币贷记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贷记卡章程》中规定,利息为每日万分之五;被告若未于到期还款日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超额使用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支付利息外,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分别支付滞纳金、超限费。《领用合约》同时对预借现金等手续的收费标准进行了约定。上述事实,有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对帐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书面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业经庭审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双币贷记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贷记卡章程》合法有效,按照合约和章程的规定,原告可在交通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刷卡透支消费,原告刷卡透支后,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还款。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每期信用卡对账单中均已载明该期账单欠款到期还款日,亦已提示所还款项的到账日期存在延迟的情形,另原、被告双方未对到期还款日作其他约定且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在到期还款日后三日内还款,因此,原告未及时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有权按照约定向被告收取利息及滞纳金,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利息14181.8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峰人民陪审员 卢小萌人民陪审员 安子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思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