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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诸城支行与杨振业、李旺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诸城支行,杨振业,李旺花,高志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6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诸城支行,住所地:诸城市人民路33号。负责人王海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振业。被执行人李旺花。被执行人高志温。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诸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振业、李旺花、高志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马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