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诸城支行与杨振业、李旺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诸城支行,杨振业,李旺花,高志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6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诸城支行,住所地:诸城市人民路33号。负责人王海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振业。被执行人李旺花。被执行人高志温。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诸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振业、李旺花、高志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马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