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袁立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立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904号罪犯袁立滨(曾用名袁立斌),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市,初中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4日作出了(2004)平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立滨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罪犯袁立滨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7日作出了(2005)哈刑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3月21日入监服刑。2013年5月23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立滨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立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