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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文哲范与龙井市开山屯镇政府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哲范,吉林省龙井市开山屯镇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454号原告:文哲范,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吉林省龙井市开山屯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姜泉,龙井市开山屯镇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赵勇德,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哲范与被告龙井市开山屯镇政府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哲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长  金明文审判员  金银实审判员  李柄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学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