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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赵凯君与章华龙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凯君,章华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895号原告赵凯君,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刘丽薇,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华龙,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凯君与被告章华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凯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凯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凯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凯君负担。审 判 长 臧 昆审 判 员 王 爽代理审判员 张 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芳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