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汝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汝庚,曹淑云,徐洪涛,王娥,袁哲,白雪,李爱国,孙红梅,刘爱军,孙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40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郝彬,男,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汝庚,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曹淑云,女,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徐洪涛,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娥,女,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袁哲,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白雪,女,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爱国,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孙红梅,女,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爱军,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孙红英,女,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汝庚、曹淑云、徐洪涛、王娥、袁哲、白雪、李爱国、孙红梅、刘爱军、孙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再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本院(2015)茌商初字第280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23日,本院依法执行刘爱军在信发集团的股份转让款74850元,并依法过付给申请执行人73630元。另外,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商初字第280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强代审判员 杨立谦代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