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5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韩小兵与被告韩宏进、付世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兵,韩宏进,付世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5民初559号原告韩小兵。被告韩宏进。被告付世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小兵与被告韩宏进、付世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小兵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韩小兵负担。审判员 冯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