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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5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韩小兵与被告韩宏进、付世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兵,韩宏进,付世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5民初559号原告韩小兵。被告韩宏进。被告付世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小兵与被告韩宏进、付世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小兵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韩小兵负担。审判员  冯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