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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8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鱼某某与尚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某某,尚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8民初93号原告鱼某某,男。被告尚某甲,男。原告鱼某某与被告尚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鱼某某诉称,2015年7月,被告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拿出自己的全部积蓄20万元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注明借现金20万元,借期1年,月息3%,被告共支付给原告3个月利息1.8万元,此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果。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尚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尚某甲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鱼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米学民审判员  刘录海审判员  杨玉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金艳相关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