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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执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堵学文与王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堵学文,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2522号申请人堵学文。被执行人王军。申请人堵学文与被执行人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盱马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堵学文劳务费用31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用600元,均由被告王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证号为马坝字第××号的房产已被查封,目前司法评估程序无法进行,暂不宜处置,其它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房产证号为马坝字第××号的房产已被查封,目前司法评估程序无法进行,暂不宜处置,其它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马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张宝林执行员  单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家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