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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执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异邦泰拍卖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异邦泰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3执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学城学苑大道1068号(西侧)国家超级计算深圳中心科研楼12层A01。法定代表人张东宝,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异邦泰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3号楼1520室。法定代表人李正邦。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6)D43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1476.4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461.17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6)D43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就剩余债权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志斌审 判 员  宁 群代理审判员  李 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