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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连某某与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848号原告连某某,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果某某,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五九煤炭集团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某诉被告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其与被告果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某某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连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