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友法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姜峰与张龙、王志刚、伍亚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峰,张龙,王志刚,伍亚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姜峰,女,36岁。委托代理人杜明军。被执行人张龙,男,29岁。被执行人王志刚,男,45岁。被执行人伍亚菲,女,31岁。本院在执行姜峰申请执行张龙、王志刚、伍亚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友民商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峰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友民商初字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海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