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民终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商新民与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新民,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终18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新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白丽萍,北京市傲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建伟,北京市傲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号。法定代表人韩仁汝,该单位院长。委托代理人张雪男,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商新民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职业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西民初字第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新民在一审诉称,商新民系职业学院退休职工。2003年1月,职业学院违反相关规定强行为商新民办理退养手续。商新民退养后,职业学院未按规定为商新民涨工资,使商新民工资低于学校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学校为在岗职工发放奖金,也以商新民退养为由未给商新民发放。且由于商新民无缘无故向社保部门少报商新民工资,致使商新民社保缴费基数低,退休后工资偏低。故起诉要求职业学院给付商新民低于学校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差额以及由于社保缴费基数低造成的退休后工资偏低的差额,共计234600元。原审裁定认为:商新民称由于职业学院为其办理退养,导致其工资低于职业学院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造成商新民用社保缴费基数低,退休后工资偏低,故要求职业学院补偿商新民用工资差额。商新民用上述请求是基于职业学院是否应为商新民用办理退养。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是否应为员工办理退养、退养后工资标准、社保缴费基数问题,均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是民事案件受理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商新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退还商新民。商新民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商新民与职业学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职业学院违规强行为商新民提前办理退养使其受到不公平对待,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职业学院与商新民之间关于为其办理退养、退养后工资标准、社保缴费基数问题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是民事案件受理的范畴。虽然商新民已与职业学院劳动合同终止,但是由于职业学院违规为其提前办理退养导致商新民退养工资低于同岗位职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故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发回重审,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职业学院辩称:不同意商新民的上诉请求,职业学院是与商新民协商后办理退养手续,并非如商新民所说采取的欺骗手段。商新民达到退休年龄后,职业学院为商新民办理了退休手续,使其能够按时领取社保退休金,已经尽到了用人单位的应有义务。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商新民与职业学院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案涉商新民已办理退养手续,商新民达到退休年龄后,职业学院已为商新民办理了退休手续,现商新民享受社保退休金。商新民要求法院判令职业学院补偿商新民工资差额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商新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郎晓侠审判员 石 艳审判员 赵国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春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