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孙某甲、史某某等与孙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史某某,孙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387号原告孙某甲,男,193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史某某,女,194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系孙某甲妻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浩,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乙,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史某某与被告孙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史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史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甲、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