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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孙某甲、史某某等与孙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史某某,孙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387号原告孙某甲,男,193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史某某,女,194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系孙某甲妻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浩,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乙,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史某某与被告孙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史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史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甲、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