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4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吴其木申请执行贵州君榆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其木,贵州君榆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4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吴其木,男,生于1969年9月21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贵州君榆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449号5栋1层3号组织机构代码:6884XXXXX。法定代表人敖明雄,男,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君榆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君榆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君榆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华夏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300余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贵州君榆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华夏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中扣留60,800.00元用于赔偿申请执行人吴其木的各项损失。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来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