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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5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强、韦韦与吴常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韦韦,吴常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5162号原告王强,男,1980年1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韦韦,女,1982年3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殷思亮,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常珍,女,1947年9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韦韦诉被告吴常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因原告王强、韦韦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怡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晔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