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姚玉喜与吴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喜,吴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3341号原告:姚玉喜,无固定职业。被告:吴俊杰,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玉喜与被告吴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玉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