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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姚玉喜与吴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喜,吴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3341号原告:姚玉喜,无固定职业。被告:吴俊杰,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玉喜与被告吴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玉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