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901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额敏县坚诚农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潘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敏县坚诚农业专业合作社,潘红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901民初154号原告额敏县坚诚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宋文俊,该合作社经理。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一六九团中心路聚财巷钢磨房。委托代理人张璐,额敏县国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红卫,男,汉族,1964年9月30日出生,第九师一六五团职工,住第九师一六五团。本院在审理原告额敏县坚诚农业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潘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额敏县坚诚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额敏县坚诚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敏县坚诚农业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额敏县坚诚农业专业合作社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薛红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