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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王健平申请执行雍雅然、钱世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平,雍雅然,钱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296号申请执行人王健平,女,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华阳华府大道***号。被执行人雍雅然,女,汉族,1972年1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华阳天府大道***号**栋**楼***号。被执行人钱世强,男,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水碾河北三街*栋*单元。关于王健平申请执行雍雅然、钱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成蜀证字第1125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雍雅然所有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77号11栋1单元12层1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将被执行人雍雅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77号1栋-1层11098号车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