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建中与李咸学、李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中,李咸学,李云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1035号原告李建中,农民。被告李咸学,居民。被告李云香,居民。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原告李建中与被告李咸学、李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建中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咸学、李云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12元,共计137元,由原告李建中负担。审判员 夏学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宗迎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