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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建中与李咸学、李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中,李咸学,李云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1035号原告李建中,农民。被告李咸学,居民。被告李云香,居民。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原告李建中与被告李咸学、李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建中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咸学、李云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12元,共计137元,由原告李建中负担。审判员  夏学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宗迎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