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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法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梁金、梁金与被执行人钟山县公安镇凤岭村委凤口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金,梁金与被执行人钟山县公安镇凤岭村委凤口村,钟山县公安镇凤岭村委凤口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梁金,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被执行人钟山县公安镇凤岭村委凤口村民小组,住所地钟山县公安镇凤岭村委凤口村。申请执行人梁金与被执行人钟山县公安镇凤岭村委凤口村民小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钟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金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2015)钟民初字第739号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钟法执字第473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代理审判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景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