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08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王雪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强,王雪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08民特2号申请人刘志强,男。被申请人王雪,女。申请人刘志强与被申请人王雪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文婧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刘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王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志强诉称:2010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婚前于2009年5月27日生育被监护人刘靖远。婚后因被申请人为完成其学业,在被监护人出生后七个月便送往申请人父母家中抚养直至被监护人三岁,并在衡阳市入户。2015年5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被监护人的抚养权归申请人所有,但随被监护人生活,申请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离婚后,被监护人随被申请人生活,申请人按月支付抚养费,然而,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对被监护人的生活不管不顾,并未履行监管和照看小孩的义务,甚至对被监护人的身心百般摧残。2015年9月,申请人将被监护人带至医院进行了健康体检,医院的体检报告均显示被监护人营业二度不良,且精神状况不佳。2015年9月4日开始,被监护人在衡阳市衡钢小学就读,而被申请人却以要挟、恐吓方式要求小孩与其共同生活,不允许被监护人与申请人联系,并以孩子为借口向申请人索要钱财,一旦不能满足,就以虐待小孩或到申请人单位自杀等行为相要挟,给被监护人的成长造成了极大的心理阴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和照顾义务,对被监护人的生活、学习漠不关心,给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申请人有固定住房和稳定的工资收入,被监护人已在衡阳市就读,应保持现状继续由申请人抚养,与申请人共同生活。故申请人请求法院:1、撤销被申请人王雪对被监护人刘靖远的监护资格;2、被监护人刘靖远由申请人抚养,随申请人共同生活,被申请人依法支付抚养费3000元/月。申请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离婚协议。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为争取被监护人的抚养权,申请人补偿被申请人28万元的事实;2、支付生活费凭证。以证明申请人按月支付生活费的事实;3、付款协议和银行转账凭证。以证明被申请人采取极端虐待被监护人及阻挠申请人探视权等方式,逼迫申请人不得不停止支付补偿款;4、手机短信。5、录音光碟。6、诊断证明。证据4-6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不履行监护人义务,对被监护人极度虐待,给被监护人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的事实;7、《情况说明》(75403部队出具)。以证明被申请人目前的精神状况不利于被监护人的健康成长;8、学籍证明、在校表现。以证明被监护人由申请人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9、被监护人书证。以证明被监护人随申请人生活的个人意愿。被申请人王雪未予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交的9份证据,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8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3、6、7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但不能达到申请人的证明目的;原告提交的证据4、5、9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被监护人刘靖远的父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3月9日登记结婚,生育儿子刘靖远(2009年5月27日出生)。2015年5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刘靖远抚养权归申请人所有,但随被申请���共同生活,申请人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被申请人如生活遇到困难,可将儿子交由申请人抚养,申请人将不再支付抚养费……”,协议还约定了财产分割、债务处理及经济补偿等问题。2015年9月4日,申请人将儿子刘靖远接至衡阳市衡钢小学就学,现随祖父母共同生活。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承担监护职责并非享受权利,而是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刘靖远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被申请人作为刘靖远的母亲,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均具备抚养被监护人的条件。申请人主张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权,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申请人符合法定的撤销监护权的条件,故对申请人申请撤销王雪的监护权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申请人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可另行主张权利,在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第20条、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刘志强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唐文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廖盈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1、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35.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