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8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察右后旗支行与刘素臣、崔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察右后旗支行,刘素臣,崔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8执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察右后旗支行;法定代表人梁雨,职务行长;住所地察右后旗。被执行人刘素臣,男,汉族,1957年9月2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被执行人崔岩,男,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右后旗人民法院(2015)察后商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素臣、崔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素臣、崔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6年5月起每月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崔岩工资收入1500元,直至扣到41132元(包括标的款40000元和申请费500元及诉讼费63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