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执字第3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匀、李佳音与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匀,李佳音,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3143号申请执行人:李匀,女,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阮华丽,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佳音,女,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阮华丽,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王大朋,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狄秀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匀、李佳音与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有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