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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4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顺都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与樟树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顺都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樟树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401号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顺都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大托镇黑石村(长沙凯力化轻有限公司内)。经营者梅国纯。委托代理人李红球,女,1991年3月7日出生,瑶族。委托代理人龙晓霞,女,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樟树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四特大道218号鼎盛国际1栋113店面。法定代表人廖中华。委托代理人白润保,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顺都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诉被告樟树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樟树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顺都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樟树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顺都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承担。审 判 员  彭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