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杭道贵工商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道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曹道发,该单位局长。被执行人:杭道贵。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杭道贵工商行政非诉一案,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当)市监罚[2015]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6)皖0521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道贵缴纳罚款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维华银行存款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