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1593号原告:梁某某,女,1992年3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东县北惯镇。被告:郑某某,男,1986年9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某某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明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