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702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1593号原告:梁某某,女,1992年3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东县北惯镇。被告:郑某某,男,1986年9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某某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明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