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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兴发等与李崇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发,邵桂云,王立光,李崇峰,李永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初字第403号原告(反诉被告):王兴发,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反诉被告):邵桂云,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反诉被告):王立光,男,199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三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丽红,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崇峰,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反诉原告):李永梅,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二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立国,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王兴发、邵桂云、王立光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崇峰、李永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本诉原告王兴发、邵桂云、王立光与反诉原告李崇峰、李永梅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王兴发、邵桂云、王立光撤回本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李崇峰、李永梅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减半收取90.00元,由本诉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审判长  屈文祥审判员  夏保贵审判员  田永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明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