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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诉被告李全民、刘素蓉、罗桂林、朱万芳、贺传双、刘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李全民,刘素蓉,罗桂林,朱万芳,贺传双,刘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13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138号。负责人周家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凡,该支行员工。被告李全民,男,汉族。被告刘素蓉,女,汉族。被告罗桂林,男,汉族。被告朱万芳,女,汉族。被告贺传双,男,汉族。被告刘靓,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诉被告李全民、刘素蓉、罗桂林、朱万芳、贺传双、刘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