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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昱诉被告刘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昱,刘青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575号原告:黄昱,男,汉族,1980年7月4日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孙永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青林,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昱诉被告刘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青林所有的位于蒙城县玖隆国际C区22栋26单元2605室房产及刘青林所有车牌号为皖S647**的丰田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青林所有的位于蒙城县玖隆国际C区22栋26单元2605室房产(合同编号:201209160012)。二、查封被告刘青林所有车牌号为皖S647**的丰田轿车一辆。二、查封黄昱所有的位于蒙城县龙盛首府第B19幢27单元2705号私有房产一处(合同编号:20130910004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