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佳德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江友冶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佳德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江友冶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750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佳德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15050719-X。法定代表人金玉华,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金龙,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江友冶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惠云,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佳德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江友冶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江友冶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江友冶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在马钢采购中心的货款68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江友冶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在马钢采购中心的货款6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祥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