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黄茂兴借款合同纠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茂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387号申请人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晓云,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茂兴,男。申请人原告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黄茂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6)陕0326民初4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为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3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杨长会审判员 杨喜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