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3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霍某、吕某甲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3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某。委托代理人于晓婧,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原审被告吕某甲。原审被告颜某。原审被告吕某乙。上诉人霍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吕某甲、原审被告颜某、原审被告吕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0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霍某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霍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霍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霍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虎成审判员 冷 杰审判员 孙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