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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执恢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海萍与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萍,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吴海萍,女,生于1962年3月4日,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侯嘉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陕民初字第79号的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发出的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陕民初字第79号的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鸿儒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劲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