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8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宝鸡德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霞,宝鸡德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1135号原告王红霞。委托代理人韩庆芳,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德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法定代表人武军全,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徐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霞与被告宝鸡德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霞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红霞以与宝鸡德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成初步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273元由原告王红霞负担。审 判 长  赵喜维审 判 员  郭 昺人民陪审员  马晓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