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宝鸡德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霞,宝鸡德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1135号原告王红霞。委托代理人韩庆芳,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德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法定代表人武军全,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徐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霞与被告宝鸡德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霞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红霞以与宝鸡德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成初步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273元由原告王红霞负担。审 判 长 赵喜维审 判 员 郭 昺人民陪审员 马晓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