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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一初字第2604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旺荣、XXX、闫园园、刘美仙、高敏、李晓东、王洪如借款合同纠纷解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旺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2604号之八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701425458D。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双虎,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乌东其其格,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李旺荣,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旺荣、XXX、闫园园、刘美仙、高敏、李晓东、王洪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于2015年10月30日查封了被告李旺荣名下的蒙KP65**号车辆。现因被告李旺荣全部履行了本案的还款义务,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6年4月22日申请解除对被告李旺荣名下的蒙KP65**号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李旺荣名下的蒙KP65**号车辆予以解封;二、对登记在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的杭房权证产字第10**号办公楼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敖特更图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