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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卫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卫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487号原告卢某某,男,200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闵某某,女,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母。被告卫某某(曾用名高某某),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卢某某与卫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闵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闵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卢某某负担100元。审判员  王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双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