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卫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卫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487号原告卢某某,男,200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闵某某,女,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母。被告卫某某(曾用名高某某),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卢某某与卫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闵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闵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卢某某负担100元。审判员 王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双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