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6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赖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456号原告赖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超,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审判员 张 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发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