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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张彦林与刘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林,刘美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894号原告张彦林,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刘美青,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林诉被告刘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林于2016年4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彦林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林撤回对被告刘美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彦林承担。审判员 : 薛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敬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