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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刑更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吴国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633号罪犯吴国能,男,生于1973年8月17日,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一日作出(2011)昭中刑三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国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3年9月9日、2015年1月22日裁定,共对该犯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4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国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2次,被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吴国能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吴国能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国能准予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魏福海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