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陈少东与臧祥、徐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东,臧祥,徐文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796号原告陈少东。被告臧祥。被告徐文玲。原告陈少东诉被告臧祥、徐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因臧祥、徐文玲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以公告方式向臧祥、徐文玲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臧祥、徐文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少东诉称:2015年10月22日,臧祥向其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臧祥与徐文玲是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臧祥、徐文玲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2日,臧祥向陈少东出具借款借据一份,约定: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月息2.4%;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付给臧祥,开户行农行,账号:62×××78。当日,陈少东根据约定将3万元款项转账给臧祥,并由臧祥出具收条一份。另查明:臧祥与徐文玲于2013年5月21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借款借据、收条、中国农业银行卡卡转账单、结婚登记查询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臧祥向陈少东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陈少东按约给付款项,臧祥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对利息的约定已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现陈少东主张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1、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3、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本案借款发生在臧祥与徐文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臧祥与徐文玲就借款属于前列三种情形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依法认定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臧祥与徐文玲向陈少东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臧祥、徐文玲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臧祥与徐文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陈少东支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7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5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68;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款源:上诉费;一审案号;编码:112001]。审 判 长 吴 翔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人民陪审员 肖桂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